8月13日

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发布通报称

近日,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

一女子在网络社交平台

辱骂、诋毁中国国家队运动员和教练员

现其已被刑拘

通报全文如下:

针对体育领域“饭圈”乱象,

警方出手!

这并非第一例

8月3日晚,奥运会乒乓球女单决赛后

部分网民发布攻击诋毁言论

其中,某网民8月4日2时12分

发帖诋毁相关运动员和教练员

造成恶劣社会影响

大兴公安分局已依法将贺某某刑事拘留

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

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提醒网民
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

请文明观赛、客观讨论

尊重教练员、运动员、裁判员

不传播谣言信息

不攻击诋毁他人

共同维护参赛人员合法权益和良好网络环境

充分展现我国广大体育迷的良好形象

律师解读

诋毁国乒女运动员和教练员被警方刑拘

该网民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

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

多位律师表示

除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外

对于恶意造谣

辱骂诋毁的行为

根据具体情节、损害后果的区别

可能构成侮辱罪、诽谤罪

或寻衅滋事罪

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江涛解释,诋毁他人是指恶意编造事实或者恶意歪曲事实,以此来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。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
张江涛表示,若诋毁行为情节比较严重,超出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,属于行政违法性质。比如,在网上大肆辱骂他人,捏造不实信息,给他人生活造成干扰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的规定,行为人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“进一步来讲,若诋毁行为侵犯他人权益的程度加深,情节比较恶劣,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影响的,比如捏造事实,无端质疑他人搞利益交换关系,并在网络上散布,引发网民对他人的负面评价。可能涉嫌《刑法》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、诽谤罪,若罪名成立,行为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”张江涛说。

中青评论:

对观众来说

避免“非此即彼”的零和思维

和无底线的情绪化宣泄

用开放包容的视角看待赛场上的得与失

可以让自己看到更多、更美的风景

在单纯的关注胜负之外

我们可以试着用更为专业的技术角度

分析运动员的具体表现

用客观视角评价他们的临场发挥

同时学会欣赏运动员间惺惺相惜的动人瞬间

如此

才是对奥运精神人文光辉的尊重和守护

河南共青团综合整理,转载请注明来源

原标题:《辱骂诋毁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,刑拘!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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